15日起,由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正式施行。
办法明确了7类商品不可退、退货日期从签收次日开始计算,并对商品“完好”标准进行了完善。
此前,《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规定,有四类商品不适用该条款:
㈠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㈡鲜活易腐的商品;
㈢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㈣交付的报纸、期刊。
此次的《暂行办法》扩大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以下三类商品,经消费者确认,也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㈠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㈡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㈢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有瑕疵的商品。
七日无理由退货究竟该从哪天开始计算在此前也比较模糊,《暂行办法》明确规定了各方主体的时间节点、延误责任。
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另外,对于销售者和平台提供者不履行无理由退货有关义务的行为,《暂行办法》规定了两类罚则,再次重申倡议建立主体责任制度,并列明了工商部门对于不履行规定的经营者和平台不仅有处罚制度,而且还有信用处罚制度和公示制度,将更有力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日无理由退货中要求所退商品必须保持“完好”,但是对“完好”的概念并无明确,尤其是对已拆封的商品算不算完好争议尤大。
此次《暂行办法》规定“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
同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
界定商品完好标准,将为消费者网购退货提供更好的依据,比如基于检验拆开包装视为完好,卖家以后将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退货。
根据上海市消保委针对网络购物领域开展消费体察,结果发现32家电商网站中有10家都没有明确告知可退货商品种类,退货受阻的情况频频发生。
调查发现,有10家以销售服饰类商品为主的电商网站,虽然在其网站的售后服务总政策中写明“无理由退货”的相关条款,但在实际购物环节中,针对不宜退货的具体商品,既没有通过显著方式进行告知,也没有设置相关的提示和确认程序。
这10家电商网站分别是罗莱家纺、Levi’s、邦购网、C&A、施华洛世奇、ESPRIT、ZARA、阿迪达斯、欧尚、母婴之家。
体察中还发现,大多数电商网站在承诺确认环节的提示程序设置方面仍有欠缺,没有按照法条规定,在不适用退货商品的相关页面设置提示程序,采取措施或者技术手段供消费者进行确认。
对此,消保委提醒,消费者在享受网购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权利的时候,应注意以下几点:
选择正规的、知名的大型电商平台进行购物;
在购物前应查看网站的售后服务条款,在对网站的退换货政策充分了解后再进行购物;
如网站对商品退货信息的标注不明确或存在异议,可事先与客服进行沟通确认,并注意保留相关对话证据,为事后维权提供保障;
在行使“无理由退货”权利时,应注意保存商品完好,根据网站明示的无理由退货期限,尽早提出申请,并按照与网站客服约定的退货方式退还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