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笔者的朋友从网上购买了一批粽子,发现部分粽子已经发霉,多次和商家联系,对方只同意对发霉的粽子进行更换,而朋友则认为既然部分粽子已经发霉,说明这批食品存在问题,是不能食用的,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双方发生争议,如果你是购买者,如何正确维权?
首先看你是否属于消费者,如果属于消费者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进行维权,如果不属于消费者则适用合同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消费者的前提是为了生活消费,而生产经营活动则被排除在外。确定是否属于消费者的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是,消费者是否仅限于个人。如果仅限于个人,那么单位就不消费了吗?比如单位购买生活用品虽然可能最终是为了生产或服务,但单位实实在在确实是在消费,单位难道应该排除在外?事实上包括浙江等很多省份制定的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办法,将消费者定义为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对此笔者倾向性的认为,消费者应当限于个人,单位购买消费品虽然也属于消费但可以受合同法的调整,另外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弱者,是为了打破个人和作为生产经营者之间天然存在的不平衡的现状,其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权益主要针对的还是个人,比如:人身财产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结社权等;最后,单位购买的的商品或服务最终还是由个人使用,个人可以以消费者的名义进行维权。
二是,知假买假,是否属于消费者。目前裁判倾向性的认为,知假买假其目的是为了获得惩罚性的赔偿,不是为了消费,所以不是消费者。对此笔者是存在一定看法的,知假买假者,难道不是自然人,就不消费了吗?难道仅仅通过购买的数量就一定推断其目的不是为了消费。如果生产经营者产品、服务不存在问题,知假买假者还有存在空间吗?
当然对于食品消费,最高法还是网开一面的: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因食品、药品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子支持”,故在食品药品领域,只要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只需经营者的行为构成欺诈即可,不要求购买者的是否属于知假买假。所以如果属于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可以放心大胆的进行维权。
其次,如果你属于消费者,可以适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要求十倍赔偿。《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二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但适用该款有两点前提:
一是,要求证明所购买的食品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不要求有实际损害。何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第二十六条对食品安全标准的范围进行了界定。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属于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因此发霉变质的食品应当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另外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消费者主张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以未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是,要求证明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明知。对此,最高法《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 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主张构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明知”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对于发霉变质的食品因经营者具有查验义务,所以对于销售的发霉变质食品,推定经营者是明知的,否则消费者很难证明。
最后,关于网购如何利用上述法律进行维权。一是可以要求退货,协商未果的话,可以拨打12315或12331向商家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六条,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第九条,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二是可以提起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物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以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原告可以在收货地进行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