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购中,商家以无“七天无理由退货”服务为由拒绝退货,是否合法?
商家以无“七天无理由退货”服务为由拒绝退货是不合法的。除了鲜活易腐、定做定制等会改变商品性质的商品外,消费者在购物后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采用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的经营者必须遵守这一规定。消费者可以在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如果消费者在网络购物中遇到此种情况,可以拨打12315市场监督投诉热线进行投诉,或者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2013修正)》第二十五条
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